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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五日電(記者阮煜琳)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贠小蘇二十五日透露,由于各地小產權房的情況不一樣,中央或國土資源部不會出臺統(tǒng)一的處理意見。
國土資源部與各地共同從實際出發(fā),認真調研,依法合情合理地處理。
贠小蘇二十五日接受記者提問時表示,無論是否建在耕地上,只要是沒有經過批準,沒有辦理轉讓征收手續(xù),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都是違法的。
“村級干部、鄉(xiāng)級干部沒有權力做主出租、出讓農村的集體土地去蓋商品房,村級干部、鄉(xiāng)級干部私自做主出讓也是違法的。如果蓋商品房占農用地,必須在依法辦理轉讓征收手續(xù)以后,按照城市規(guī)劃來建商品房,否則其他行為都是違法違規(guī)的。”贠小蘇強調。
贠小蘇說,中央多次發(fā)文強調,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,首先要把在建的、沒有銷售的小產權房管住,不要再賣了。但有的人還是想鉆空子,這是冒風險的。已經遺留的小產權房,大家認真研究,弄清每一個樓盤的具體情況,依法合情合理地去處理。因為各地的情況不一樣,每一宗土地的性質不大一樣,開發(fā)投入的情況不一樣,買房人的情況也是各不相同,對這種復雜的小產權房問題,中央或國土資源部不可能出臺一個統(tǒng)一的文件。
贠小蘇說,小產權房實際上是無產權的違法建筑,要依法認真處理。面對復雜情況,共同從實際出發(fā),認真調研,依法妥善處理,積極主動處理,這才是基本態(tài)度。
國土資源部總規(guī)劃師胡存智二十四日公開表示,市場經濟條件下,一旦小產權房或無產權房合法化,其價格將與商品房趨同,不再存在價差問題。對于國土資源部官員的表態(tài),一些民眾認為,似乎讓小產權的“房主”看見曙光,小產權房最終會有一個“合法身份”。
對此,專家指出,不管將來國家如何出臺政策、法律,就目前購買小產權房來說,面臨的風險要大于潛在的收益。即使將來國家允許以補辦手續(xù)和補交費用的形式取得正式產權,也不可能給買受人“免費的午餐”。加上土地出讓費用、應向國家繳納的稅費等,買受人所獲得的“超額利潤”恐怕所剩無幾。如果國家未來的政策對買受人的利益不予承認的話,買受人恐怕要面對無法“保本”的危險。所以,對于暫時火熱的小產權房市場,建議買房人謹慎從事,不要冒險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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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態(tài)度:
各地情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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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燙手”小產權房或交地方依法分類處置
中央不會制定統(tǒng)一的處理政策
劉展超
對于小產權房這塊“燙手的山芋”,有關部門的最新處置“風向”是:鼓勵地方根據(jù)實際情況分類解決。
“小產權房肯定是違法的,但一些銷售出去的房子里已經住進人了,這時采取措施,要涉及成百上千群眾的利益;但如果不采取措施,它又是違法的,而且有的小產權房占用的是耕地,那違法就更嚴重了。”一位權威人士的說法,充分體現(xiàn)了處置小產權房問題的兩難心態(tài)。
國土資源部高層最新表態(tài)稱,對于復雜的小產權房問題,中央或國土部不可能簡單地制定統(tǒng)一的處理政策。地方政府應該深入調研,在摸清情況。查清原因的基礎上,對小產權房分門別類,一項一項地予以解決。
國土部調查小產權房
自2007年原建設部發(fā)布預警,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后,小產權房問題開始為社會所關注。但在此之前,小產權房因相比商品房價格更低廉,其建設和銷售已經在地方潛行數(shù)年。
對于小產權房,與房、地相關的兩部委——原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早已分別表態(tài)“不合法”。建設部門稱將不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,國土部門則認為其違反土地用途管制。
昨日在國土部開通“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“12336”活動現(xiàn)場,國土部副部長贠小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,村級干部、鄉(xiāng)級干部沒有權力做主出租、出讓農村的集體土地去蓋商品房。如果蓋商品房占農用地,必須在依法辦理轉讓征收手續(xù)以后,按照城市規(guī)劃來建商品房,其他行為都是違法違規(guī)的。
“中央已經多年多次發(fā)文強調,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,首先要把在建的、沒有銷售的小產權房管住,不要再建再賣了。”贠小蘇說。
不準再建的態(tài)度,看似極為鮮明,但截至今日,對于如何處理已經銷售出去的小產權房,仍無統(tǒng)一的意見出臺。或許也正是這種明晰政策的缺位,使得小產權房問題更加膨脹。
贠小蘇也坦承,小產權房實際上是無產權的違法建筑,應該被拆除,特別是建在基本農田上的小產權房更應如此。但怎么拆也是一個問題。各地情況比較復雜,國土部也正在調查研究。
近期,國土部和北京市政府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北京部分區(qū)縣出現(xiàn)以設施農業(yè)為名,用建設大棚作掩護非法占地建設,是土地違法出現(xiàn)的一種新形式,實質是變相開發(fā)建設“小產權房”。目前,在上述調查中已發(fā)現(xiàn)的34個違法項目中,已經完全拆除8個,正在拆除5個。
但拆了之后的問題仍未解決。近日的國新辦新聞發(fā)布會上,即有媒體提出“大棚房”被強行拆除,買房人的利益如何保護的問題。
對于這一敏感的問題,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表示,這些“小產權房”違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(guī),不具有任何合法性,必須采取堅決有力的措施進行整治。依法處置小產權房是行政法律關系,至于購房者和賣房者之間則是民事法律關系,建議按照現(xiàn)行法律法規(guī)進行處理。
依法合情合理處理
既然拆除并非最佳解決方案,那么已建成的小產權房還能如何處置?
贠小蘇昨日對媒體表示,各地的情況不一樣,每一宗土地的性質不大一樣,開發(fā)投入的情況不一樣,買房人的情況也是各不相同,對這種復雜的小產權房問題,只用一個文件的三五條辦法就統(tǒng)一解決,不太容易。
在接受CBN采訪時,中原地產華北區(qū)總經理李文杰也認為,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目前存在一定的難度,但如果現(xiàn)在不解決,可能就會積重難返,以后處理的難度更大。
復旦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對CBN表示,作為對抗高房價的一種衍生品,小產權房已經大量存在,就應該正視這一事實,完全否定的態(tài)度已經不太現(xiàn)實。他認為,可以通過繳納一定的稅費、補繳土地出讓金來讓一部分存量小產權房轉正。不過,因為小產權房本身也多種多樣,具體操作起來可能會有不小的難度。
對于利用補繳土地出讓金讓小產權房轉正的觀點,李文杰認為在實際操作中效果可能會大打折扣。他提出,真正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,可能要依靠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實踐,而這在地方上已經有較為成功的案例。
但目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尚停留在地方實踐階段,中央層面的管理辦法尚未出臺,會否涉及到小產權房的“善后問題”也無定論,此時地方官員是否敢于在小產權房問題上有所突破,實在是一個極大的考驗。
不過,贠小蘇表示,一方面對于小產權房是違法建筑的態(tài)度要明確,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妥善處理,更要“積極主動地處理”。他建議地方,對于已經賣出去的小產權房,要認真調查研究,弄清每一個樓盤的具體情況,依法合情合理地處理。